我的發小娶了一位「潘金蓮」的幾點啟示(番外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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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發小娶了一位「潘金蓮」的悲慘故事講完了,這是「換親」背景下的一樁悲劇。

我這個發小用生命的代價向社會吶喊,希望他的悲劇不要再重演了。

換親本身就包含著一種殘酷性,剝奪了男女的婚姻自由。

尤其是女人,無疑是婚姻交換中的犧牲品,被當作「傳宗接代」的生育工具,沒有選擇婚姻的自主權,只要嫁給了男人,就得與這個男人廝守一輩子。

婚姻被死死地綁在了一起,因為「換親」來的婚姻不受於她一個人,而是連結著好幾個家庭裡的好幾個人。

換親的主要原因有六個,第六個最可恨。

一是貧窮。換親主要發生在中國上世紀的六、七十年代,那時中國整體經濟不景氣,農村更是窮苦不堪。窮人家裡的男孩很難娶上媳婦,娶不上媳婦,這個家庭就會斷子絕孫、熄滅了香火。

在這種沒有辦法、實在無奈的情況下,出現了「換親」形式,家長用兒女互相交換的形式,建立一種新的「交換」式的婚姻關係,一時間在偏遠的農村很快就流傳開了,江蘇、安徽、河南、甘肅、四川、雲南等地區更是「重災區」。

二是封建思想根深蒂固。中國有句古話叫「不孝有三,無後為大」。認為沒留下「後」的人是最大的不孝順的思想在人們的頭腦中根深蒂固,尤其是在農村,這種思想更為頑固。

在計劃生育時期,著名小品演員黃宏和宋丹丹演的小品《超生遊擊隊》就是那個時期普遍家庭的真實寫照。不生出兒子來絕不罷休,寧可被罰的傾家蕩產,也要千方百計生出個兒子來。

我有個親戚為了生男孩,寧可被開除公職也不改變要「兒子」的決心,結果兒子是有了,「鐵飯碗」卻丟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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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是法律的默認。早在1950年國家就頒布了《婚姻法》,明確規定禁止包辦婚姻。而沒有明確規定「換親」是無效婚姻。

所以在農村掀起的「換親」形式就沒有違犯《婚姻法》,這在法律層面上應該受法律保護的。直到改革開放的1984年司法解釋將「換親」列為無效婚姻。其實,這時「換親」形式已經在農村慢慢消失了。

四是男女比例失衡。以社會人口自然出生率來說,男女比例應該是均衡的,在正常情況下男女都有婚配的資源。

但由於農村當時太窮,為了討個好日子過,不少有些姿色的女孩就嫁到外鄉、嫁到城裡或嫁到有錢人家裡了。電視劇《外來妹》裡就是有不少的女孩都嫁到了外地。

這樣一來,農村剩下的女孩就不多了,剩下男孩找不到媳婦打「光棍」也就正常不過了。歸根究底還是「窮」字在作怪。 

五是家庭穩定。「安」這個字的本意就是房子裡只要有「女」人住家就平安了。在農村,家裡如果沒有女人照應著,那這個家庭的日子就很難過了。

家裡沒有女人也就沒有了“煙火氣”,更沒有家的溫馨感。只要有點辦法,都要給家裡添個女人來。

農村人聰明,辦法總比困難多,就想到用女兒去“換親”,給兒子換個媳婦來,這樣不就“兩全其美”了嗎?於是「換親」形式自然就產生了。而且傳播性極快。 

六是父母的自私。為了給兒子娶上媳婦,就不顧女兒的死活,這是典型的「重男輕女」。他們認為,女兒嫁出門就是“潑出去的水”,早晚都是人家的人。養「兒」防老才是硬道理。只要有了兒子養老就沒有後顧之憂了。

我母親就曾說過:「寧願看兒子的屁股,也不去看姑爺的臉」。說明還是在兒子家生活比較踏實。

其實也不盡其然,我大表叔一生就有三個閨女,沒有兒子,到老來三個女婿比哪家兒子都孝心,給老人養老送終,捧棺下地紅紅堂堂,讓外人沒挑出一點毛病來。

造成「換親」的原因還有很多,就不一一列舉了。總之,「換親」形式不可取,好在它存續的時間不長,這種違背女孩子意願的不良風俗在本世紀初就基本消亡了,「潘金蓮」式的人物也就不會再出現了,我發小的悲劇也就不會再重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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